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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规则——新环境下的上市公司并购

最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修改后相继出台。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以及相关的权益披露等收购的基本制度已经发生了变化,外资收购中更是增加了换股收购的新规定。此前生效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奠定了全流通大环境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基调。这些基本的收购规则将对上市公司收购造成哪些影响,收购的方式、支付的手段、披露的义务以及审批又将产生怎样的变化?

2006年9月7日,由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上海办事处主办,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承办的“掌握规则——新环境下的上市公司并购”沙龙就上述一系列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与会人员包括上海贝尔阿尔卡特、东亚银行、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盛克米森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华缘天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意加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咨询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等十余家中外知名企业的管理层及决策者。

关于目前并购市场的大环境。有人认为,从最近颇为引人关注的“SEB并购苏泊尔案”来看,将一项收购压力锅的交易与产业经济安全的问题相提并论,难免使目前并购市场显得更加微妙复杂。有人认为,以行政性并购和民企并购为主导的中国并购是时代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健全,市场化的并购将占据主导地位。今年是我国加入WTO后承诺众多行业相继对外开放的最后期限,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市场将如何面对全球巨擎的纷纷进驻是一系列《规则》出台的背景。有人认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全流通环境下的必然产物。只有在“全流通”基础上,并购才会从融资性收购转为产业链整合的收购。“全流通”为未来上市公司的并购扫除了障碍。

关于新规引进的新制度。有人认为,总结新规中的几大亮点,基本可以概括为:一、将一直存在的跨境换股收购合法化;二、引进财务顾问制度(《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相应的为并购顾问制度);三、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将收购环节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做了系统归纳。有人认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出台并不会对国内并购市场造成本质变化。因为该规定仅是将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做了一个归纳和梳理的工作,在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尚未出台之前,外资并购并不会有太大影响,有关鼓励和限制的行业还有待《政策》做出进一步规定。

关于财务顾问制度。有人认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并购顾问是指在中国注册的境内、境外机构,但这一规定对境外机构出具的资历证明则没有相应规定,在操作上存在不确定性。有人认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引进的财务顾问制度,一般理解为包括证券公司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公司,但具体的执业标准尚待明确,需要证监会上市监管部和业务部做出解释。

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有人认为,在“凯雷并购徐工案”中,三一重工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为由阻挠该项交易的达成,实质上是担心凯雷徐工联手后危及三一本身的市场竞争力,出于这样的考虑才搬出“产业经济安全”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有人认为,关乎产业经济安全的担忧不应上升为狭隘的民族情节,鼓吹民族主义以阻碍能够促进行业发展的并购活动只会最终导致损人不利己的后果。